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兩男童進入他人車內被困身亡,家屬要求車主擔責,你怎么看?6月20日,廣州花都發生了一件令人痛惜的事情,2名男童被發現在一輛車內死亡。6月21日,當地警方發布通報稱,初步調查,事故系2名男童自行進入一輛未鎖車門的車內活動,過程中,觸碰車內門鎖導致車門鎖死,最后因長時間處于高溫悶熱環境導致脫水性休克死亡,初步排除他殺。
經了解,出事的2名男童(一個4歲,一個5歲)堂兄弟兼幼兒園同學,遺體仍在殯儀館。男童家屬稱,周末兩兄弟不用上學,6月20日吃午飯時發現5歲的男童不見了,直到下午才發現他們在車里出事了。家屬認為,車主有一定責任,因為是他的車不鎖才導致小朋友進入。
車主的家屬說,我們也很無辜,6月19日要19點,車主把車停在自家院子后就上了四樓。因汽車鑰匙曾發生故障,有時能鎖有時不能鎖,原本想過段時間年審時檢修,不料意外發生。
因為房子剛建好不久,還沒來得及給院子裝上大門。小朋友自己進入車內不幸身亡,我們也很難過。車主的臉都青了,他從來沒經歷過這種事,到現在都沒吃飯。據悉,車主一家和死者家屬一家是親戚,都姓陳,事發后,車主的家屬已經前去慰問。
事發后,圍繞男童身亡車主是否應該擔責的討論引發網友熱議。
網友A表示 : 出于人道主義,可以出些慰問費,如果要承擔責任,真的有些冤枉。家長作為監護人,沒有管好自己的孩子是最大的不幸。
網友B表示 : 車主不管怎么說確實很冤,他沒有任何責任,只有人道主義,車在自家院子,鎖不鎖車是人家自由,也沒有法律規定私家車必須鎖車。主要責任是兩個小孩的家人,沒有盡到監管看護的義務。
網友C表示 : 出于人道也出于自愿,我覺得車主是可以給一點慰問金的。畢竟都是親戚,自己內心也好受點!然而如果說一定要把責任強加在他身上的話,我覺得是無理取鬧。
點評:
我還是比較贊同網友們的看法。兩個小孩就這樣沒了確實令人心痛惋惜,但車主將車停在自家院子里,如果受害者家屬以車主未鎖車為由要求他承擔責任的話,確實有些說不過去。當然,最后還得以警方、法院的綜合情況認定為準。
看完的朋友,你覺得車主應該擔責嗎?歡迎在評論區下方留言分享。
看到這個新聞,就讓我想起四個字——人道主義。在這里,既然是問我的看法,我就要說,去你的人道主義!
事情的經過很簡單,就是車主把車停好,但并沒有上鎖,兩個熊孩子就趁機跑到車里面玩耍,結果觸碰到了鎖門的開關,就這樣窒息而死。
明眼人一看就知道,車主有什么錯?車主鎖門不鎖門管其他人什么事?忽然之間有兩個男童死在他的車里面,估計車主也嚇得是夠嗆,人家還沒找男童的家長索賠精神損失費呢,這倒好,男童家長先要求打官司,要車主賠錢。
到最后,我相信很多人都能料到,不管法官還是吃瓜群眾都會說:出于人道主義,還是賠一些錢吧,畢竟是兩條生命啊。
類似的事情太多了,比如每年在水庫游泳的熊孩子,都會有被淹死的情況發生,而無論是新聞還是相關管理者,都會提醒大家,不要在水庫游泳,有危險,可是總有人沒聽,結果被淹死之后,就找相關方面要求賠償。最后的結果就是,出于人道主義,相關方面還是賠了錢。
在這里我就要說了,什么人道主義?做錯事情了就應該受到懲罰,而不是讓沒有過錯的一方去承擔責任!憑什么?如果不給不守規矩的人懲罰,那么將來他們,以及他們的孩子,家人,還會繼續犯這樣的錯誤,將自己犯錯的代價,強加到別人身上,別人的錢就不是錢了嗎?
那些說出于人道主義的,這筆錢如果讓車主賠,恐怕不會少吧,在如今的經濟環境下,任何人拿幾萬,十幾萬出來,都會肉疼,你們真的是站著說話不腰疼!如果車主家里面也困難,出這筆錢將會讓他們的生活也陷入窘境,關鍵是,這是飛來橫禍,車主完全沒有任何責任,為什么要讓人家去承擔呢?男童的家長是怎么管孩子的,不出事你們不見影蹤,出了事你們就跑出來了!
6月19日19時許,廣州花都居民陳先生將小車停放在一民居院子里后離開。因其汽車遙控鑰曾發生故障,無法確認車門是否鎖上。第二天中午13時許,陳先生返回停車處時,發現有2名男童在其車內,已無任何反應,于是陳先生報了警。
經法醫初步鑒定,2名男童體表均無外傷,結合現場勘驗情況,分析為2名男童自行進入未鎖車門的車內活動,過程中,觸碰車內中控門鎖按鈕導致車門鎖死,因年齡太小一名5歲、另一名4歲不懂脫困,長時間處于高溫悶熱環境導致脫水性休克死亡。
出事的2名男童一個4歲,一個5歲,是一對堂兄弟,且與陳先生還沾親帶故。出事那天是周末,兩個孩子不用上學,家長也就放任孩子出去玩。直到吃午飯時才發現孩子不見了,釀發了這起悲劇。
這是一起典型的監護人監護不力導致的意外事故,但孩子家屬卻認為,車主有一定責任,因為是他的車不鎖才導致小朋友進入車內,引起了這起事故。雖然目前孩子家長還沒有提出具體的要求,但言外之意不言而喻,肯定是要求陳先生給予賠償的。
雖然我對兩個孩子的意外去世也深表同情,但我還是要問一句:做為兒童監護人的父母干什么吃了?還有B臉要求賠償?
民法通則第十八條【監護人職責】規定:“監護人應當履行監護職責,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、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。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的,應當承擔責任。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有關人員或者有關單位的申請,撤銷監護人的資格。”
再回頭來說說車主該不該負責的事。刑法上的過失是“過于自信的過失”或者“疏忽大意的過失”,而根據常理,車主停車后根本不可能會預料到車內悶死事故的發生,該事故屬于意外事件。從刑事責任上來說,陳先生不構成過失致人死亡。
車主鎖車或者不鎖車,是對自己財產權的一種處置,法律沒有要求車主離開務必上鎖。而且車輛處于私有的民宅院子里,車主對事故的發生主觀上不具有過錯,停放車輛的行為也不是一個侵權行為,在民事責任上車主亦不承擔侵權責任。
有人給家屬出主意:既然陳先生的鑰匙出現故障已有一個多月,他明知此事卻不去解決,這種情形下車主難道一點責任也沒有嗎?并且還舉出了2019年廣西桂平市法院的一個審理案例,指出車主應該承擔一定的賠償。
這是典型的偷換概念的不要臉行為。廣西的案例是這樣的:A先生駕車到桂平探親時,將該車停放在村小學的球場上,A先生此后搭乘其他車離開。當天村里未滿16周歲且有智力障得的蔣某順,在無人注意時自己打開車門進入車內玩耍。下午17時許,有人發現蔣某順被悶死在小車內。
廣西法院認為,A先生疏忽大意,沒有妥善管理好停放在公共場所的車輛,導致蔣某順上車后不會開車門下車,被悶死在其車內,存在管理不善的過錯,是造成本案事故發生的次要原因;蔣某順的父母,明知蔣某順是智力障礙人員,卻未能時刻盡到監護的義務,致使未能及時發現蔣某順被困在車內,存在主要過錯。確定按8:2的比例承擔民事責任。車主陳某宇承擔20%的賠償責任。
請注意,廣西的案例中,車輛停放的是公共場所,而這一次的陳先生,車子是停在院子里的,是他自己的私人空間,所以他沒有義務必須關門落鎖或者采取其他防護措施。他的車子沒有停在公共場所,所以他也不必盡到公共安全義務。
現在的社會,只要出了事,總會要找人出來背鍋的。這些年這樣的例子不少。偷人家樹上的果子吃,掉下樹摔死了,要樹的證人賠償;偷錢被人追,自己心臟病犯了嚇死了,也要見義勇為者賠償;這種社會風氣實在是不能提倡。雖然這件事的最后,還是要以警方和法院認定為準,但我真的希望看到陳先生不用承擔責任的結果。只有這樣,才能扭轉敗壞了的社會風氣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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